環境保護稅改革現狀
社會的高度發展,推動企業生產率的不斷提高,對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針對目前出現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對環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增加對環境污防治染的投資。對污染環境企業開征環境保護稅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對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很強的導向性,減少或免收單位或個人的環境保護稅,有利于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我國環境保護稅改革現狀
環境保護稅是根據目前社會發展需要建立起來的一種稅,其納稅人主要包括在我國境內直接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或個人。其中,企業主要指制造污染源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私有企業、外商企業及事業單位等,個人主要是制造污染物的個體戶或個人。目前,征收環境保護稅的范圍主要是向自然環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的氣體、液體或固體等污染物。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具體的情況制定開征制度,實行對排污費的全面改革,并加強對重點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檢測,實行排污收費部分改革。開征環境保護稅是為適應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提出的,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對環境保護稅制的改革。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我國工業化飛速發展,同時給環境造成很大的污染,為了從根本上控制對環境的污染,實行征收環境保護稅勢在必行②。
環境保護稅部分改革的原因。實行對環境保護稅部分改革是社會發展需要,必須結合環境狀況明晰實行部分改革的內容。廢氣、廢水中存在一些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嚴重,必須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目前,我國在征收污染排放稅制度建設方面還不完善,且排污費還涉及稅務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因此,征收環境保護稅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開征的范圍逐步擴大,結合我國目前面臨的環境問題和環保政策,制定有效的環境保護稅開征制度,從重點污染源和易征管的對象入手,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再擴大征收對象。據調查,目前征稅的稅目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征收,待條件成熟,最終將具備條件的排污費全部納入環境保護稅。
污染排放稅的選擇。選擇污染排放稅時,在參考現行的排污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污染環境的污染物數量及種類制定有針對性的排放費標準,對固體廢物可按照污染源的排放量和對噪音的影響程度進行征收。如有必要,可根據污染物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對廢氣和廢水計征標準,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量進行計征,對固體廢物和噪音用排污費進行計征。
環境保護稅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改善環境條件,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國家已將環境保護稅法列入立法程序,出臺環境保護稅費改革政策成為目前改善環境條件的重要課題。環境保護稅主要以保護環境為目標,實現對稅收的調控,有利于解決環境成本的內在化問題。例如,據國家環保部門調查,大部分環境污染來自企業,例如造紙廠直接將廢水排入到河流中造成水污染及地下水污染,且生產企業并沒有付出應有的環境代價。為了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實行環境保護稅改革是必要的。③結合我國國情,對環境保護稅改革不能一刀切,必須根據對環境污染的程度及種類制定不同稅率政策,例如對污染排放稅、碳稅、污染產品稅和生態保護稅可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稅率方案。目前,環境保護稅改革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第一,環境保護稅制度不健全。現行的環保排污稅征收標準較低、范圍較小,且在征收環境保護稅時相關環境保護稅制度不完善,缺乏有力的支持性文件,其靈活性及有效性效果不顯著。霧霾成為目前影響資源環境危機的重要因素,為了減少其對經濟增長、民生改善的影響,必須在其與環境保護之間建立一個良性的生態循環,傳統的行政干預已不能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源在于環境方面的法制不健全,雖然我國在防止環境污染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全面進行環境保護稅費改革還需要一段時間。煤炭資源稅在改革方面的力度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稅和碳稅等。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雖然加大了財政投入,但許多節能環保產品還未能得到普及,現在的財政主要傾向于生產環節,對消費環節投入相對較少,國家還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方面的正確引導,促進環境保護措施的順利實施。環境保護稅制定的不健全,對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產生重要的影響,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對環境保護稅的實現產生障礙。因此,必須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稅制度,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環境保護稅率制定有待完善。環境保護稅是根據企業單位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治理成本進行確定的,對污染物排放企業應采取科學合理的技術措施所得到的邊際成本,稅率水平應達到或超過企業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環境保護稅率在制定時,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環境保護稅率制定合理。由于不同的區域和行業對污染排放和能耗是不同的,在制定環境保護稅率時,應考慮企業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使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付出更多的環境保護稅成本。據調查,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稅稅率從長遠規劃看,環境保護稅開征稅率應科學合理,使大部分企業能夠承擔。隨著全球氣候的不斷變化,對CO2排放征收碳稅將成為環境保護稅稅收體系中的重要部分,碳稅主要針對一些排放CO2的企業,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減少CO2的排放,實現CO2減排目標的特殊要求。征收碳稅將增加排放污染物企業的經濟壓力,但征稅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建立一種激勵機制,讓全社會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一起改善生態環境。④
開征環境保護稅存在的困難
稅額(稅率)確定的困難。由于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比較晚,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對企業和個人征收環境保護稅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一方面,如果環境保護稅較高,將給企業造成很大經濟負擔,制約企業的發展。國家制定環境保護稅主要目的是減少環境污染、有效利用資源,否則將造成治理環境成本較大,企業也將付出較大代價。另一方面,如果稅額較低,其征收的環境保護稅將不足以彌補征收成本,對污染制造者影響較小,對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影響不明顯。
在確定環境保護稅稅率時,外部成本需要有相應的文件做支撐,而環境污染企業需要在生產過程中不斷總結其對人們的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但通過用量化貨幣衡量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但要確定社會和私人的邊際成本,而且還應結合實際計算出稅率,但計算稅率比較困難。在征收環境保護稅的過程中,需要牽涉很多相關方,相互之間需要加強溝通,確保環境保護稅征收的科學合理,由于確定邊際成本存在一定的難度,再加上技術條件有限,目前還不具備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實時監控的能力,最終導致環境污染企業未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環境污染沒有得到有效治理。在計算污染成本時,應結合具體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等采取切實有效的治理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比較常用的方法有:機會成本法、價值工程法、調查評價法等,但計算難度都比較大,因此,解決好稅額問題有利于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順利實施。
稅基選擇的困難。稅基是繳納環境保護稅的一項重要指標,在實際應用中確定稅基存在一定困難,這主要是因為對于同一污染物,由于制造污染的企業不同、生產要素和消費品種不同,確定稅基的標準也不同。例如,采用以污染企業的產量為環境保護稅的稅基時,其主要是建立在污染物排放量與企業的產量比例的基礎上進行選擇。由于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不同,產量大的企業對環境的污染不一定嚴重,相反,有些產量小的企業生產技術、施工工藝落后,反而對環境污染較嚴重,企業生產的目的就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稅基對治污成本影響較大,一般企業通常不采取治污措施而直接生產。
當采用生產要素或消費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數量為稅基時,由于生產要素及消費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成分與污染物排放量之間的關系不大,在治理環境污染時,這種稅基對治理污染的成本沒有加以考慮,因此,在確定稅基上比較困難。如果以污染物排放量為稅基,在維持企業增加產量的前提下,只有減少對污染物的排放量,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才能減少,對企業經營產生利益刺激作用,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生產情況采取合理的治理方式。但是,排污量不容易確定,因此,這種稅基也存在缺陷。在實際中必須結合環境污染情況,選擇合理的稅基。
執行過程中的職權濫用問題。開征環境保護稅是國家形勢發展需要,有利于企業從思想上重視保護環境和資源,減少環境污染,其與政府財政目標的調整無關。征收環境保護稅是國家保護環境的一項舉措,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由于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地區之間差異較大,有的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將一部分環境保護稅用作增加財政收入或彌補赤字,對企業隨意征收環境保護稅,對開征環境保護稅造成惡劣影響。雖然我國在環境保護稅征收方面積累了一部分經驗,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我國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增強競爭實力,嚴格按環境保護稅的相關規定繳納稅費。
征收成本過高的問題。第一,污染源監測費用較高。目前,我國開征的環境污染稅主要在于污染源的檢測費用,由于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不同,開征的環境污染稅存在一定的差異,當這些特性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時,傳統的稅收制度不能滿足稅收的要求,造成檢測費用較高。第二,檢測污染責任歸屬存在問題。在我國對環境污染問題存在交叉管理問題,職責不明確,容易產生互相推諉的現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主要采用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實行誰制造污染誰負責處理的原則;第二種方法是環境執法部門對污染物進行檢測,費用由環境污染制造者承擔。